# 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问题

# 一.自动驾驶技术概述

​ 自动驾驶技术指的是机动车通过搭载的传感器依靠人工智能、激光雷达、红外探测、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的联动,使驾驶员无需进行人工操作就能实现安全自主平稳驾驶的新型驾驶技术。美国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根据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将自动驾驶技术由低到高分为L0-L5六个等级。L0和L1就是传统的人工驾驶,只不过L1增添了一些驾驶辅助功能。而目前在车企中广泛进行运用的ACG自动巡航系统,则属于L2这一等级,其更多的是起到辅助驾驶的作用,驾驶员仍需时刻注意驾驶环境。但从L3级别开始,自动驾驶技术已经可以几乎独立完成全部驾驶操作,凯迪拉克搭载的超级智能驾驶系统SuperCruise,就通过多达三种摄像头,三种雷达的多重传感器提供全方位整车驾驶状态感知,现已正式投产上市。这是我国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委于2018年4月颁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中以来,批准商业量产并上市的最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规范》中明确约定了测试车辆应具备自动、人工两种驾驶模式,并可随时进行切换,这其实是将自动驾驶技术分类中L4、L5等级规定的由行车电脑完全控制,车辆中没有方向盘和油门刹车等车辆控制部分的真正意义上的“全自动驾驶”技术排除在外。

​ 随着全球范围内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自动驾驶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例,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无人驾驶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认定,风险负担和赔偿,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等,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使其避免陷入法律适用上的困境。

# 二.制度困境

​ 2018年4月颁布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条例中,虽然已经对自动驾驶领域迈出了制度规范的第一步,但是其侧重于对无人驾驶汽车从技术研发到上路测试之间进行制度规定。而针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与技术标准方面,以及自动驾驶汽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处理等问题,均未进行明确规定,这对于自动驾驶技术投入商业应用后,产生的诸如安全与技术纠纷,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划分,民事规则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指导意义有限。

# (一)自动驾驶技术规范标准不明确

1.安全与技术认定方面

​ 对于自动驾驶技术所依赖的红外探测、激光雷达定位,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并未制定明确的软硬件标准,其各部分独立使用的性能、效果以及组合运用所达到的自动驾驶级别、准确度,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安全性得不到统一保障。由于针对自动驾驶的安全技术标准尚未进行明确认定,使得其与我国现行的《道路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的“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相冲突。

2.驾驶准入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

​ 自动驾驶技术虽然革新了驾驶方式和体验,但是由于相对应的行为规范和行政义务并未与科技的进步发展相匹配,所以其驾驶准入与现有驾驶证考试与管理制度存在冲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分别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十六种,但其中并未规定搭载自动驾驶技术的机动车在准予驾驶的范围之列。虽然无人驾驶技术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激光雷达、红外探测、全球定位系统之间的相互协作,使驾驶员无需进行人工操作。但是其超出了传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资格许可制度的范围,且搭载自动驾驶技术的汽车在安全技术检测上面尚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各个厂商之间技术操作方法都有所不同,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仍需对驾驶人进行培训。并且虽然自动驾驶技术设计的初衷之一是降低车祸发生的概率,但是任何技术都不能保证万无一失,没有差错,所以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驾驶人需对自动驾驶技术有一定的感知能力,理解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这就使自动驾驶的驾驶准入制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 (二)自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归属问题

1.主体资格认定

​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自动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主体资格的认定是第一重要的内容,这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划分以及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赔偿问题。假如在L4、L5等级的“全自动驾驶”情况下,即完全由机器进行车辆控制和行驶,“驾驶者”并未对汽车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或乘车人作为责任主体似乎不太合情理。如果排除道路交通环境、行人过错等原因,将责任主体认定为生产汽车的厂商或者负责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和维护的厂商也有所不妥。而若将机器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这将是对国内现有法律体系和观念的彻底革新和改变,必将在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引发一场长期的、全方位的、多领域的、复杂的讨论。并且如果将责任主体认定为机器,这对于后续的赔偿问题也不好进行处理,同时也是人类逃避自身责任的表现。因此对事故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将伴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不断进行讨论和完善。

2.责任划分

​ 根据当下我国法律法规来看,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可能有以下两种责任划分路径。其一是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商品看待,如果其有质量问题,就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其二是以使用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由追究其侵权责任。对L3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而言,驾驶员被期望能及时响应系统请求接管车辆。因此,如果驾驶员没有响应系统请求及时接管车辆造成事故的,应当由驾驶员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系统故障原因没有对驾驶员进行人工接管车辆的提示,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就应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由生产者承担事故责任。此外,如果驾驶者已经提前预知并意识到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但是却没有手动进行车辆接管从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即使系统并未进行提醒,驾驶者也应与制造商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都应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产品缺陷主要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指示和警告缺陷。在排除乘客人为干扰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汽车制造商或自动驾驶技术的软件服务提供商的产品存在缺陷,即应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由于难以区分是究竞是驾驶者未尽到应尽义务,还是汽车生产商所制造的汽车本身存在硬件质量缺陷,或是自动驾驶技术的软件系统出现故障,实际事故责任难以进行有效划分。故而可能会出现责任承担的空缺,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但问题在于由于现有技术不能对车祸发生时的机械状态进行数据分析和鉴定,传统的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规则可能就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 三.解决制度困难的完善建议

# (一)建立明确的自动驾驶技术安全规范

​ 我国自动驾驶技术由于目前并未有明确统一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导致不同生产厂家之间的产品规格和质量差距较大。因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质量直接关乎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更应该对其所依赖的红外探测、激光雷达,多功能传感器,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设立一个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规范与安全标准,使其软硬件的产品质量做到有迹可循,有法可依。这样做不仅可以为自动驾驶技术提供一个航行的技术规范和指标,实现技术与功能上的统一,指导自动驾驶技术和行业有序发展,同时也可以建立统一的法律准入标准。只有符合这一标准的自动驾驶产品才能投入商业应用领域,从而便之后法条的修改更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效率。统一明确的技术规范,也能为自动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中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划分提供参考,否则面对一个缺乏统一标准和最低的可衡量尺度的自动驾驶技术所引发的纠纷,法律也将无所适从、难以判断。

# (二)改革驾驶准入制度

​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驾驶证考试与管理制度,针对的是人工驾驶的传统汽车,A、B、C三类证件是根据车辆承载人数和使用用途进行区别,自动驾驶汽车已经超出了其调整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无人驾驶汽车智能化程度高低和驾驶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划分,制定不同等级的驾驶准入制度,及时对驾驶员的感知能力,理解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做出调整,使其更好的适应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

# (三)驾驶者应作为交通事故的法律关系主题

​ 自动驾驶技术由于革新了驾驶方式和体验,显然已经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传统机动车所调整的范畴。笔者认为由于我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条例中,暂时并没有放开对L4、L5等级的“全自动驾驶”技术的限制,自动驾驶技术控制驾驶环境这一行为本身未根本改变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驾驶人地位,即使在自动驾驶技术控制驾驶的情况下,驾驶者对于车辆的正常驾驶运行仍具备注意义务。从自动驾驶技术的本质来看,其是由大数据和数学算法共同构成的人工智能驾驶系统,搭载这一技术的汽车外观在现阶段与传统机动车并无显著区别。在人物二分的民法视角下,根据其工具属性应被纳入物的范畴更为合理。在当下我国法学界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下,亦不能将“物”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独立承担责任,否则将颠覆现有法律体系和观念。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宜将驾驶者认定为自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 (四)安装标准统一的数据分析系统

​ 目前,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还存在一些障碍,因此对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划分和认定还有困难。针对此现象,应建立标准统一的数据分析系统,并在搭载无人驾驶技术的汽车出厂前进行安装调试。这一系统的具体功用,可以参考飞机上的“黑匣子”,其将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软硬件及驾驶情况、行进路线进行全程数据记录、上传和分析,以期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降低证据收集的难度,同时也能帮助认定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归属问题。在德国新修订的《道路交通法》中,已经明确要求搭载自动驾驶技术的汽车必须配备“黑匣子”,以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更好的判断车辆的实际控制者,以及检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软硬件状态是否正常。我国加快制定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标准统一的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无人驾驶汽车,这不仅有利于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归责主体,还能将数据进行分析上传,帮助自动驾驶技术的软硬件生产商,更好的进行技术改进,不断完善自动驾驶技术,进一步推动其技术发展,并降低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 四.结语

​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自动驾驶技术一定会在不久的未来,彻底改变并颠覆我们的生活,开启一个“人机交互”的全新时代。自动驾驶技术的普及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的利用率,缓解城市拥堵现象,改变传统的驾驶模式,减少车祸发生的概率,其对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具有深远意义。自动驾驶技术不仅代表了汽车制造商和科技企业最先进的技术,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工业制造水平和科技水平。 ​ 我国将会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自动驾驶技术的投入,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我们不仅做好技术准备,更要做好制度保障、立法保障。自动驾驶技术在现阶段已经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其不仅颠覆了我国当前驾驶领域的驾驶证制度,在交通事故中法律责任关系主体的认定和责任划分也在学界引起广泛热议。所以,我们要加快建立标准明确的自动驾驶技术安全管理规范,革新驾照申领制度,通过在自动驾驶汽车内加装具有数据分析功能的“黑匣子”,帮助理清交通事故产生的原因,更好的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只有我国法律尽快根据社会客观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才能更好的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